工会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788页(457字)

也称为封闭性企业(closed shop)。

在这种企业内,劳资之间达成了这样的协议,所雇用的工人必须是工会会员,或者已雇员工必须在一定期限内(7~15天)加入工会,否则将被解雇。赞成这种做法的人认为,既然所有的雇员都能够从工会参与的集体谈判中获益,那么所有雇员就都必须支付工会的会费,否则对工会会员来说是不公平的。有些企业的资方也赞成这种做法,认为这样可以促进劳资间的合作,产生和谐的劳资关系。英国在1974年工党执政期间通过了“工会与劳工关系法”,使工会企业合法化。

但保守党于1980年颁布了“就业法”,宣布工会企业为非法。美国的许多州都有“工作权法”,认为无论是工会会员还是非工会会员,都有权工作,从而宣布工会企业为非法。同时,工会企业在法国也是非法的。但在北欧国家,例如瑞典、挪威等国,工会企业却是合法的,这些国家的雇主及其组织甚至鼓励这样一种做法,认为这样做可以减少罢工的发生。

事实上,即使是在那些已宣布工会企业为非法的国家,某些产业或职业也存在工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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