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行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789页(663字)

也译为“工业行动”。

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判出现僵局时,为了在谈判中获胜而显示其力量的各种活动,包括资方所采取的产业行动和劳方所采取的产业行动两大类。最着名也最为极端的产业行动是工人的“罢工”。

劳方所采取的产业行动还包括:怠工、死扣规则,以及静坐等。资方所采取的产业行动主要是闭厂(暂时或永久性关闭工厂)。1998年美国NBA劳资谈判出现僵局,资方就采取了“闭厂”或称为“闭馆”的措施:停止篮球比赛。产业行动也可分为初级行动与次级行动两类。

针对引发僵局的谈判一方所采取的行动为初级行动;针对非谈判方所采取的同情性行动为次级行动。争取“罢工权”曾经是工人运动的一个主要目标,在日本、法国、瑞典等国家,法律都已明确赋予了工人“罢工权”,但在有些国家,例如英国,工人并没有法定的“罢工权”,但享有“豁免权”,无需赔偿因罢工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有些西方国家,例如瑞典,允许雇主在工人罢工前主动采取闭厂行动;有的国家则只允许雇主在工人罢工以后采取闭厂行动。

由于产业行动,特别是“罢工”这种极端行动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许多国家一方面建立了调解与仲裁机制,试图避免用产业行动来解决僵局;另一方面则在法律上作出规定,限制产业行动。在许多国家,次级产业行动都是非法的,非工会正式组织的罢工亦为非法行动,工会必须为罢工活动负责。1947年美国通过了塔夫托-哈特雷法案,该法案设有罢工的紧急状态规定,即如果美国总统认为罢工会危及全国的安全,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申请禁令,禁止罢工,禁令有效期一般为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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