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
书籍:西方经济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793页(585字)
简称为ILO,成立于1919年,依据“国际劳动宪章”(《凡尔赛条约》第13章)作为国际联盟的常设机构而成立的国际劳动事务的国际组织。
1946年联合国成立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分支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每年召开国际劳工大会,来自各国的大会代表遵照“三方原则”由各国的政府代表(2人),雇主代表(1人)和劳动者代表(1人)组成。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收集各国的劳动统计资料;制定国际劳工公约;编写劳工公约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提出国际劳工建议书等。
各成员国有义务在公约生效后12个月以内在全国法律中贯彻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的精神。
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国际劳工大会,它还设有理事会、国际劳工局等机构,其中国际劳工局为其常设机构。此外,它还设有各种产业性、专门性和地区性委员会。
附属机构有国际劳动科学研究所、国际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国际保障协会等。国际劳工组织的宪章在1964年经过修改,发表了“费城宣言”,主要内容有:①劳动力并不是一种商品;②所有人都有言论和结社的自由;③对贫困国家要实行国际收入的再分配;④通过提高共同的福利水平在国内反对战争;⑤通过公正维护世界和平。到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已拥有150个会员国。
主要出版物有《公报》、《国际劳工评论》、《立法汇编》和《国际劳工统计年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