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64页(436字)

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条件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归属制度,即土地所有者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土地所有制产生于原始社会中期,迄今为止已经出现五种基本形式: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以上五种土地所有制可以归纳为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两种形式。土地私有制度条件下的地主一般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无限的所有权,业主占有土地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可以自由出卖、抵押、转让、使用、经营等,国家不得任意干涉地主的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地矛盾加剧,国家出于政治考虑,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承认所有者权利的同时,又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加以某种限制。

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只能在土地公有的条件限制内拥有不同程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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