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特殊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88页(455字)

又称资产专用性。

威廉姆森将资产专用性定义为,“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使用的程度。”资产专用性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场地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以及专项资产。资产专用性的存在使得在交易提前终止时必然存在不可挽回的沉没成本,这会引发缔约后的讹诈、要挟、违约等机会主义行为。为降低由资产专用性引起的违约风险和交易费用的上升,要求保持契约关系的连续性。

采取企业形式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因此,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资产专用性是企业存在的重要原因,当资产专用性程度加深时,就会出现追加的契约保障,垂直一体化是作为最后手段的组织方式。

阿尔奇安·凯伦·克沃福进一步认为,资产专用性会创造出特殊的垄断状态,从而导致可占用准租金的存在,这会引发缔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可占用准租金越少,则依赖契约关系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协调的可能性越大;可占用准租金越多,则垂直一体化的可能性越大。

因此,资产专用性是决定交易协调方式,企业组织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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