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邦土地银行和地方联邦土地银行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28页(525字)

根据1916年联邦农业信贷法建立,由联邦政府提供创始资本和追加资本,以合作制原则营运,旨在向农民提供5~40年的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农业信贷机构。

具体的,在全国建立12个农业信贷区,每区一个联邦土地银行,下辖(监督指导)480个联邦土地银行协会,协会有表决权的会员(借款人)选举董事会,并雇用经理。生产者从协会借入资金,以借款额的5%购买协会股权,协会在土地银行购买相等数目的股权,还贷后,股权证书归还借款农民。

这样分别于1932年和1947年替换出政府1916年垫付的全部原始股本900万美元和1933~1937年间追加股本1890万美元,成为完全属于借款人所有的银行。联邦土地银行通过在国内金融市场出售农业信贷系统的债券获得资金,经农业信贷署批准,可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由银行董事会确定、并经联邦信贷署批准的利率,为可变利率,在贷款期间随资金成本升降。土地银行向协会分配股息,协会也可向会员顾客分配股息。根据国会1987年通过的农业信贷法,每个农业信贷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协会)与发放中短期农业贷款的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及其协会)合并成农业信贷银行(及其农业信贷协会),经营农民需要的各种期限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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