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39页(451字)

广义的土地改革泛指一切农业土地占有制度的变革。

狭义的土地改革特指为了实现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折而对封建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最终变土地的封建地主所有为直接耕种者所有。土地改革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①温和的土地改革。

保持所有权相对稳定,采取调整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温和的手段。如通过租佃合同的改革,稳定佃农的土地长期使用权,限制地主驱逐佃农的权利,从而以牺牲一定的地主财产权,强化佃农的财产权,促进佃农生活稳定和福利水平提高;再如,通过减租来实现对土地收益权在地主和佃农之间的重新分配,扩大佃农的剩余产品,减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②激进的土地改革。通过强制或半强制的手段来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权。例如,采取半强制手段,以限制性的价格或其他条件,迫使地主有偿转让给耕种者土地;有的甚至采取强制性手段,没收土地重新分配。总之,不管哪一种土地改革方式,都需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在通常情况下,通过颁布相应法律来加以贯彻,如日本的“农地法”、美国的“宅地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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