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安全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61页(696字)

1952年塞里安舍-瓦特鲁普为这一方法下了定义,1978年毕晓普(Bishop)又对此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

最小安全标准指当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或开发)面对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性时,最好的决策选择是使这种最大的损失最小化。假设某种自然资源面临开发(d)和保护(p)两种选择,开发的效益为bd,具有确定性,保护的效益为bp,具有不确定性,如果选择开发,则保护的效益将会永远失去,这些可能性表示在下面的损失矩阵中:

选择 存在保护效 不存在保护 最大损失

益时的损失 效益时的损失

开发(d) bp 0 bp

保护(p) bd-bp bd bd

在进行决策时,人们总是希望避免最大的损失,即要选择bp与bd中最小者。通常,生态的不可逆转性是普遍存在的,bp通常要大于bd,如果这里所说的自然资源是惟一的,那么,对它进行保护的效益更要远高于有许多类似的自然资源存在的情况。

由此,最小安全标准决定了较低的开发效益将是使保护的最大损失最小化的最好选择,它要求在决定使自然资本发生不可逆转的损失之前必须确认开发的效益是非常巨大的,只有在所得的效益非常巨大以致bp小于bd时,才能破坏自然资本存量,换句话说就是,应该尽量避免对自然资本存量的不可逆转的破坏——除非保护这些自然资本存量的社会成本非常巨大以致于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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