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434页(966字)
社会的基层单位(小社会群体),私人生活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其基础是夫妻结合和血缘关系,也就是共同生活、共同主持家务的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子女、兄弟和姐妹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多方面的关系。
家庭生活的特点是它具有不同的物质过程(生物的和经济的)和精神过程(道德的、法律的、心理的和审美的)。家庭的社会作用在于它直接从事人本身的再生产和人种延续。
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形式和职能受现存生产关系和整个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制约,同时也受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
同样,家庭也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生儿育女,使儿童少年社会化,操持家务劳动,对自己成员的身体、精神和道德审美发展的影响)。在家庭起源的问题上有两种观点。
多数专家一直认为,在原始公社制度初期曾存在混乱的两性关系。这种混乱的两性关系后来为群婚制所取代,进一步又为对偶婚制所取代。
对偶婚制也就成了先是母系大家族公社,后是父系大家族公社的基础[它们分别属于母系氏族(参见母权制)和父系氏族(参见父权制)1。
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使许多学者作出结论:最初出现的是以女性和男性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母权制和父权制),因而也就分别以母系和父系来计算血缘关系。随着一夫一妻制的建立,出现了丈夫奴役妻子的现象。妻子逐步变成自己丈夫——主人的财产和奴仆。
积累财富并把财富传给合法的继承人,成了家庭的主要目的。在私有制统治的条件下,合法的卖淫成为对婚姻的一种补充。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家庭内部关系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私有制的制约。
在这方面,冷酷无情的物质计较、商业性的婚姻利益起着很大的作用。
在无产阶级中间已产生出并发展着一种摆脱了这些畸形现象的、以爱情、友谊和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与广泛吸收妇女参加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有关。
社会主义的胜利为在社会生活一切领域里(包括家庭)实现男女平等开辟了广阔的天地。爱情、相互尊敬、关心子女的教育、成年子女关心父母——这些都是社会主义社会里家庭的重要道德原则。苏联宪法规定,“家庭受到国家的保护”,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家庭关系不断得到完善。例如,家庭中的法律关系将随着它的社会必要性的丧失而逐步消亡,经济——消费性的关系的意义将缩小,道德的、审美的和心理的关系将上升到首位,这些关系将随着人的和谐发展而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