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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新编文史地辞典》第378页(265字)

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公元485年,北魏实行均田制,规定:成丁男子受露田40亩,成丁女子20亩,以种植谷物;另受桑田、麻田,以种桑、麻。受田者死后露田归还政府,桑田可传给子孙。受田者每年须纳租粟二石,纳调(户税)帛一匹,产麻地区纳布一匹。丁男须服徭役和兵役。均田制的实行促进了当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此后北齐、北周、隋和唐继续实行均田制,办法略有变更,内容也互有差异。至唐中叶由于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更加严重,政府缺乏可以直接支配的土地,不能继续授田,均田制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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