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新编文史地辞典》第382页(225字)
唐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徭役制度。公元624年的租庸调法规定,丁男每年须向官府交纳谷物二石,即“租”;交纳绢二丈,或交布,是谓“调”;服徭役20天,如不去服役,每天纳绢三尺或布代役,称“庸”。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但租庸调制,不触动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和官吏都不纳租调,不服徭役。唐朝中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于780年为“两税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