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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114页(821字)

民国初年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国家临时大法。

1912年2月由临时参议院起草。孙中山在起草临时约法时提出,“我今只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3月10日通过,次日由孙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7章56条。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通过具体条文,保证人民应享的民主权利,如“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保有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的自由,有请愿、选举和被选举等项权利,并有纳税、服兵役之义务。参议院由各省区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有议决法律、政府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公债募集等权力,有弹劾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之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全国海陆军队,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员,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布戒严,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宣布赦免等权力。国务员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在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有副署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官独立审判。附则规定宪法未实施前,约法与宪法之效力相等。

此约法明确规定中国实行共和制度,确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和责任内阁制,通过法律形式确保在中国建立一个实行议会民主和责任内阁制的共和国。这是辛亥革命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具有进步意义。但如孙在1924年所指出,“《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反革命之势力不惟不因以消灭,反得凭藉之以肆其恶,终且取《临时约法》而毁之。”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废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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