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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211页(329字)

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统治阶级通过行使立法权把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具有普通遵行的效力,以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采取分权制度,立法权由议会行使,但议会的立法权实际上受到很大的限制,往往为行政机关所操纵。

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参议院行使立法权,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孙中山指出立法的重要性:“立一法,今日见为利,则明日见为弊矣。又况所议者国家无穷之基,所创者亘古未有之制。其得也,五族之人受其福;其失也,五族之人受其祸。”孙认为立法权是政府的“五个治权”之 一,要将“五个治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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