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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506页(750字)

收入中华书局出版的《孙中山全集》第九卷。

孙中山准备在国民党“一大”上提议将大元帅府改建成正式的国民政府,在大会前亲手拟订了《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作为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1924年2月22日《建国大纲》定稿,并在《广州民国日报》上发表。

《建国大纲》共25条,明确规定“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规定“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政府要和人民协力,解决全国人民的衣食住行四大需要;“其次为民权”,由政府训导人民,提高政治知识能力,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其三为民族”,政府要扶植国内弱小民族,使他们自决、自治。

对外抵御侵略强权,修改各国条约,恢复我国际平等和国家独立。规定“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军政时期,一切制度都隶属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反动势力,一面宣传主义开化全国人民,促进国家统一。训政时期,由政府派人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经过行使民权的训练举行全县普选,产生县官和县议员,制定一县法律,成为完全自治县。

完全自治县应规定全县私有土地地价,地方政府可照价收税和随时照价收购土地。

全县地税、地价收入和公地、山川、矿产水利等收入,均归地方政府所有。全省均实现了完全自治县,该省可开始宪政时期,由省国民代表会议选举省长。省长须接受中央政府指挥,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实行均权制。

全国半数省份完全达到自治县水平时,全国可开始宪政时期。宪政时期须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宪法公布后,中央统治权归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

国民应按宪法举行全国大选举,选举完成后三个月国民政府解职,授权于民选政府。

至此,建国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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