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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书籍:宋庆龄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宋庆龄辞典》第97页(658字)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它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置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的产生和职权,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定都北京等,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1954年6月14日宋庆龄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畅谈她对于起草宪法的一种深切的感想:“宪法草案初稿在几个月中,曾经过8000余人的讨论和修改,并将要再经过全国人民的学习和讨论。这是充分地发扬了民主制度。

况且每一字句都经过千锤百炼,每一条文都通过事实考验,我们的宪法将成为每一个公民自己的公约般的条文”。“目前全中国人民将以胜利的心情迎接这个宪法”。

“这是全中国人民引以为荣的一件大喜事”。

1955年1月她在《第一个五年》一文中写道:“在宪法未付诸实施之前,全民进行讨论。这一重要文件反映了我国过去五年内的变化,确定了新的国家机器,详细地规定了我国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它向全世界宣布,在共产党领导之下,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必须消灭剥削、贫困并将崇高的事业——世界和平——规定为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上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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