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2页(347字)

从受让银行方而言,称为“议付”,又称买单结汇。

议付行在对卖方作为抵押的装运单据审核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本币后拨给受益人。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受益人的资金周转。议付行通常主要承做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而对于托收,由于是商业信用,银行一般较少承做。

即使是信用证下的汇票,银行是否承做押汇也要考虑开证行和受益人的资信情况。如果信用证上有“限制议付”条款,或开证行所在地区局势严峻、外汇紧缺或单证不符,议付行通常都不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