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页(346字)

通过票据行为建立有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依据票据负有权利与义务的当事人。

如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的其他当事人为背书人、受让人、执票人。本票的当事人为发票人和受款人。支票的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受款人。通常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被大多数国家区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根据票据享有权利的人与承担义务的人之间的关系,如出票人、受款人、背书人、受让人、执票人和承兑人之间的关系等,这种关系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指在票据关系以外,与票据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不被票据法所承认的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资金关系、原因关系(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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