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期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31页(417字)

进出口合同中有关装运时间的规定。

在采用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加保险加运费)等贸易术语时,装运期与交货时间是一致的,因此装运期条款直接涉及交易双方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划分。卖方如违反装运期条款,买方有可能提出拒收货物的主张。通常在进出口合同中,装运期条款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1)笼统的规定方法,如“立即装运”(Cmmediate Shipment)或“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但容易引起争议,应尽量避免使用;(2)具体的规定方法,如“装运期为1992年3月”(Shipment in March 1992),这种方法应用也较广泛;(3)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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