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42页(327字)

免除租方在租期内继续支付租金责任的行为。

在使用停租条款时,租方有责任说明时间损失的原因和这种事件已经使租方造成了时间损失。造成时间损失的原因通常有:(1)由于人员或船用品不足;(2)船壳、机器或设备损坏;(3)船舶或货物遇到海损事故,包括碰撞和搁浅而造成延误;(4)修船或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5)未持有或随船携带货运需要的有效证件或其他船舶文件;(6)船长、船员或水手的罢工、拒航、违抗命令或失职;(7)船东违反租约而停工等。凡因以上原因或其他规定的停租项目,以致妨碍或阻止本船有效运行或使本船不能给租船人使用,则从时间损失起至本船重新处于有效状态、恢复服务止,停止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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