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60页(365字)

又称“分保”。

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他不愿承担或超过自身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的保险方法。在发生分保合同规定的事故时,再保险人员赔偿责任。再保险有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预约再保险等三种。原保险人将他直接承保的业务分给再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危险分配方式一般有成数分配方式和溢额分配方式两种。

在保险术语上,分让保险业务的公司称为“分出公司”或“分保分出人”或“原保险人”;受让保险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公司”或“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再保险业务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业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保险标的的保额越来越大,危险也越来越集中,再保险业务已成为保险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办理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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