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67页(347字)

又称“损害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及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保险既承保财产本身的物质损失,还承保因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损害他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往往将不属于人寿保险范围的其他各种保险都归并在财产保险范围内。

在财产保险中,按所保标的不同有各种不同险别,如家庭财产保险、汽车保险、工程保险等;按所保风险不同也有各种险别,如火灾保险、雹灾保险、地震保险等;按保险财产所处的风险状态不同,有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之分。

198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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