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71页(257字)

又称“劳工保险”。

以雇主对其雇佣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劳动的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主要承保企业根据雇佣合同对所雇人员,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企业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的伤残、死亡,需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该保险赔偿限额对员工死亡的赔偿一般可订为相当于该员工的36个月工资,因伤残而致永久丧失劳动力的,一般可订为相当于该员工的48个月工资。

对员工的伤残,则视伤残程度按保险单规定的赔付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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