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忠诚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89页(349字)

承保被保险人因雇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致的经济损失。

有两种投保方式:(1)不指名方式,即投保所有雇员;(2)指名方式,即投保指定的某些雇员。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按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赔付。用不指名方式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全部雇员的不同类别(例如:会计、出纳、采购主管人员、一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其他人员等等),商定分类的限额;用指名方式投保时,应商定每一个雇员的限额。保险费根据雇员是否经常与钱财接触的不同情况每人每年收取基础保费,另再加收按赔偿限额1%的附加保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有关单位进行合作或建立合资企业时,往往由于担心雇员的欺骗行为会招致经营者的经济损失,为了转移此类危险,可以投保雇员忠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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