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报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24页(317字)

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已抵港的进口货物而由海关征收的一定数量的费用。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征滞报金:(1)进口货物从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根据有关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的;(2)经核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规定期间内补办申报手续的;(3)进口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如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报关,并提供证明和提出申请的,海关可视情况酌办。滞报金的月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

起征点为10元人民币,不足者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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