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28页(927字)
海关依法对经济特区进出口货物实施具体的检查、监督和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特区进出口货物,应由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填单申报,并交验有关单证和许可证,接受海关监管。进口供特区使用的货物,可享受以下优惠:(1)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2)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除供企业生产或营业自用的,以及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的予以免税外,均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或减半征税;(3)除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在进口额度内的,按规定税率减半计征,超出额度者照章征税。
用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如销往内地,应办理下列手续:(1)用免税进口料、件和零部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原则上应复运出口,如经批准运往内地的,海关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在特区内销售的,对其所用料件,海关按有关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申报不清的,按成品税率补征。(2)使用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海关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验放。
(3)特区产品销往内地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批准文件(如许可证、调运证、准运证等),海关补税后放行。(4)对于特区进口料、件,如需运往内地加工后再运回特区的,经营单位应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内地加工合同,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凭《登记手册》进行核销。
(5)特区进口货物,如需转销内地的,运往福建、广东两省的,海关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运出两省的,则须申领“准运证”或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补税放行。
(6)原免税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公用物品等运往内地的,需填写《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批准文件,海关补税放行。内地运入特区使用、销售的货物,如属于境外进口的,应填写《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如需退运内地的,海关凭原《报关单》查验放行。内地通过特区口岸进口的货物,海关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验放和征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