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3页(537字)

海关对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样、用于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依法实施检查、监督和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的行为。

依据有关规定,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价购还是免费提供的,都应向海关申报。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属于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企业进出口的,海关凭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其他单位进出口的,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海关凭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数量不合理或价值超过1000元的,海关凭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证件和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符合下列情况,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的,不论价值大小,予以免征关税和产品税:(1)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2)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消耗掉的;(3)属于来料或者去样加工来样的。

进出口应税的货样、广告品,如果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境的,应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明,海关收取保证金放行;物品复运出、进境时,予以退还。如果免税放行的货种和广告品在国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补交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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