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及进出保税仓库货物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8页(665字)

对已经入境但经海关特许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和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场所依法实施监督、核查和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行为。

保税仓库一般适用于存放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寄售的维修零备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零配件;免税品。保税仓库内不允许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果需要改变所存货物的包装或加刷唛码,则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仓库的建立必须符合海关的要求和条件;经营者需领取《保税仓库登记书》之后才可营业。保税仓库的货物进出境时应办理下列手续:(1)货物在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存入的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验放后,一份由海关保存,二份随货带交仓库。

仓库经理人应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并交回海关一份存查。(2)货物在其他口岸进口货物时,应按海关对转运货物的规定办理转运手续,然后,在运至仓库后再办理入库手续。

保税货物转为国内销售时应办理下列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应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所需单证,并交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海关在原报关单上签印注销予以放行。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为一年,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办理出口手续。逾期不能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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