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58页(286字)

国务院或海关总署在法定减免范围以外,根据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对某些进出口货物特准给予的关税减免。

特定减免关税的范围主要有:(1)为国内改造项目而从外国引进的技术、设备;(2)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3)寄售、代销外国的商品;(4)有关进口科教用品;(5)留成侨汇进口供应侨户的商品;(6)边境贸易和小额贸易;(7)进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特定减免税的货物必须按照海关规定的要求使用,不得擅自出售或移作他用,违者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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