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8页(427字)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环节和程序之一,是进口方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以开证申请书为根据代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的行为。

开出信用证银行称开证行。开证行以航邮或电报、电传等方式,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通知或转递信用证给出口方,即信用证的受益人。电开信用证须由开证行在电报上加编密押,电报发出后再根据需要寄发电报证实书。开证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独立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正当持票人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在承兑或见单付款后,不得因开证申请人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受益人、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追索票款或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方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能因之而减免其付款责任。但在开证行包括其所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仅索汇电报或汇票和索汇证明信付款或偿付的情况下,收到单据发现不符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退还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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