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行业务设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25页(660字)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1981年6月批准了“IBF”的建立。

同年12月3日正式营业。美国的“IBF”可以说是把境外银行业务与境内银行业务隔开的典型。外国银行和本国银行从事“IBF”业务时,可以获得多种便利:(1)它可接受来自外国客户的定期存款并对外国居民发放贷款,而不受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利率的限制;(2)它不用支付存款保险费和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实施的各种规定的评估;(3)在美国的一些州还通过法律,允许IBF免缴州和地方所得税;(4)它可以吸收大量外国资本,有利于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5)银行在国内开设欧洲货币市场业务,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6)可以增加劳务收入,并增加国内就业人数;(7)将大量境外美元吸引回国,有利于就近监督管理,并使美国政府有正当理由同有关国家达成合作管理欧洲美元的国际协定。尽管如此,美联邦储备委员会对从事“IBF”的银行仍然有一些严格的规定:(1)IBF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外国居民(包括银行)和其他IBF,禁止对任何其他美国居民贷款和接受存款;(2)非银行客户交易的最低限额为10万美元,提取存款必须提前两天通知,IBF禁止发行可转让存款单,以防止转让给美国居民;(3)IBF借出的资金只能用于国际业务而不能用于国内;(4)美国对IBF的限制严格,强调提供传统的银行业务如贷款和存款,IBF不允许参与者从事证券业。

总之,美国的IBF是为了制止资金外流,增强美国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和吸引外国银行的国际业务活动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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