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34页(461字)

又称“票据承兑”。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到期以前,在票据正面签名表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是一种票据的附属行为。承兑过程有:(1)承兑提示,即持票人在办理承兑时,预先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其承兑。(2)承兑表示,即付款人对提示作出承兑与否的表示,付款人在承兑汇票的正面注明“承兑”等字样并签章。

承兑表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①付款人表示同意按汇票记载的要求支付票款,写明“承兑”字样并签章;②付款人因某种原因并取得执票人同意,表示暂时只承兑汇票的一部分票款,写明“部分承兑”字样并签章;③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款,暂时无支付能力,经与执票人协商并取得同意后,表示按照一定的赔偿条件延期支付票款,写明“延期承兑”字样和付款日期并签章;④付款人表示不同意承兑的,叫做“拒绝承兑”(包括部分拒绝)。经过办理承兑手续的汇票,称为“承兑汇票”。因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由于银行承兑的票据在付款方面更有保证,因此,票据承兑业务可以促进票据流通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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