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43页(420字)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

接受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而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开证银行是进口方银行。

开证银行在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进口商需递交开证申请书,并交付押金及费用。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要对信用证独立负责。如果开出可撤销信用证,则开证行有义务对该证项下可以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行或其他银行,在其收到取消或修改通知前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如果开出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时,则开证行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做即期付款或保证对定期付款到期照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并负责到期付款;或议付受益人开立的即远期汇票。开证银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银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如出售货款不足抵补其垫款时,开证银行有权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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