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合公司
书籍: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86页(322字)
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其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公司。
具体来讲上述定义包含下列三层含义:(1)两合公司是公司的一种,也是营利性社团法人,是民事权利主体,有权利能力。(2)两合公司由两种股东责任不同的股东所组织。(3)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属人合性质;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属资合性质,所以两合公司同时具有人合与资合性质。在法律形态上,除了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外,两合公司与无限公司并无本质区别,故在法律规定时,多采用对无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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