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14页(356字)

我国政府为利用外资开采石油资源、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而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我国海洋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

合作开发的主要内容包括:(1)地球物理勘探。即中外合作双方签订合同,由外方直接投资,在规定的勘探区域内进行物理勘探。外方投资者须无偿向我方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和费用。勘探结束后,外国投资者在我方提供的1/3勘探合作区面积内享有商业性生产投标权。

(2)合作勘探开发。指中外合作双方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商业性油气田。外方投资者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的费用,中方获得固定留成,开采出的石油按合同规定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合作开发须获得石油工业部的批准,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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