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作各价”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17页(305字)

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时,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定价和中方运出的最终成品的定价分开,分别定价,由此订立的进出口合同即为“各作各价”合同。

这种加工贸易方式与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我方加工后收取工缴费的单纯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不同,这种方式对中方更为有利。中方的收益是自营出口价与原料作价之间的差额。在“各作各价”合同中,外商提供的料、件不算一般的进口,也不需支付外汇,中方加工成品也以自营方式卖给外商。这种做法具有进料加工的性质,但不同的是进料所用外汇不需在进口时支付,而可在成品交付时扣除,利用了外资,且加工品出口的市场风险比进料加工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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