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
书籍: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49页(448字)
以自己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专利局或国家专利审批机构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专利权人的主体有:(1)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2)发明人或设计个人。(3)完成单位或共同完成单位。(4)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5)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1)专有实施其发明创造。(2)排除他人违法实施。
(3)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4)转让专利权。
(5)使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6)专利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专利局递交书面声明,并在登记公告后,全部或部分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有:(1)在法定期限内实施其专利发明。在我国,如果专利权人自己不实施专利,又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局可以做出强制许可决定。(2)按期缴纳专利年费。如果专利权人不按期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就失效。
(3)发给发明人奖励和报酬。(4)专利权人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其专利权,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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