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59页(356字)

相对审查制而言。

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后,专利局只对申请作形式审查,即只审查专利申请的形式条件,包括应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已交齐,文件格式及其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费是否已缴等,而对该专利申请不作任何实质审查,只要申请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定的条件便批准予以登记。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主要是受1844年法国专利法影响的国家,如欧洲的比利时、卢森堡、摩纳哥、冰岛、意大利、西班牙等;非洲的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埃及和法语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亚洲的土耳其、伊朗、叙利亚等;拉丁美洲的玻利维亚、巴拿等国。

登记制的好处是:专利局审批专利申请迅速,收费不多。但这种制度有一个很大的缺点: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不可靠,质量低,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加重了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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