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质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61页(401字)

专利局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对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权的条件作出决定的审查制度。

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是申请人提出关于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3)权利要求书在说明书中是否有根据。

(4)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5)如果申请人对申请已经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它们是否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人不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修改后专利局仍认为不合专利法规定,应驳回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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