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81页(305字)

即众所周知的商标,又称“周知商标”,“着名商标”。

如“可口可乐”、“索尼”、“丰田”、“奔驰”、“金利来”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均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如发现与驰名商标相同、近似的已注册商标,而驰名商标又未在该国注册的,则应把与驰名商标相同、近似的已注册商标撤销。但是由谁判断这个商标是否驰名,巴黎公约并无规定,而交由各国商标主管机关自行制定。一般来说,如果一种商品的信誉较高,使用时间较长,质量上乘,为大多数消费者所青睐,或经商标主管机关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被评选为名牌产品和着名商品,那么,这种商品的商标即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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