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许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93页(296字)

在特殊情况下,专利的管理和监督机关可未经专利所有人的同意,强行许可其他人使用其专利的做法。

它的目的是克服专利权人滥用专利、不履行义务,以使专利得到充分的利用。在我国,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实施专利强制许可:(1)从获得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专利所有者没有正当的理由自己不实施专利又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的;(2)两项密切相关的专利,其中一项专利的实施必然要以另一项专利的实施为基础,在此情况下,国家专利局可以根据该项专利人的书面申请授予他另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

获得使用强制许可专利的当事人必须和专利所有者协商,付给专利权人相应的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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