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生产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00页(317字)

一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就各自生产同一技术产品的不同部分,从而共同完成该技术产品生产,并由一方或双方加以出售而达成的法律性文件。

在技术合作生产中所使用的技术,既可以是双方各有的,也可以是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如果合作生产中存在技术转让,则可采取以下几种合同形式:(1)分别签订国际许可证合同、合作生产合同和设备买卖合同;(2)先签订一个国际许可证合同,再签订合作生产和设备买卖合同,作为许可合同的附件;(3)只签订一份技术合作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其他合同,而把合作生产、技术转让、设备和零部件的供应等列入技术合作合同的附件之中。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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