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须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22页(779字)

招标人向投标人所作的指示,以帮助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进行投标。

主要包括:(1)关于投标书的编制和提出。告知投标书及其附件填写的具体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允许投标人投标后撤回或修改投标书的条件、方法和期限;(2)关于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告知投标人如何要求招标人解释招标文件中的含糊之处或更正其中的错误之处的方法;(3)关于现场调查。

要求投标人应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便进行正确的投标。告知投标人中标后,就有关现场问题提出的任何为调整合同价格而索取增付款项的要求,业主将概不予接受。如果由业主组织安排现场调查,须告知投标人具体的时间和方法;(4)关于招标文件的更改和备样方案。

告知招标文件所列要求和条件,包括设计方案是否可以更改,重新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如果允许,则告知具体的条件和方法;(5)关于不“选择最低报价”的声明。告知投标人,“业主不约束自己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这是一条国际惯例,其含义是:业主有权决定何种报价较为合理,并有权同时结合投标人的施工方法和设备、用于该项目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往的施工经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经济因素来考虑选择中标人,而无义务选择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承包人;(6)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书。招标人一般都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人缴纳一笔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书,用以保证投标人投标后不中途退标,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通常规定为投标总额的5%,或具体规定一定的额度。投标保证书一般须由有资格的银行出具。

中标者可将投标保证金或保证书转换成履约保证金或保证书,不中标者予以退还;(7)关于投标保密的要求。一般都告知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加以保密,不得任意泄露。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商之间相互串通,竞相抬高投标价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