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的更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38页(265字)

劳务人员由于家庭不幸或其他原因,可请事假,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其往返费用由我方负担。

在请假期间停发国外工资和中止国外其他待遇。假期届满如不能返回,我方应另派人员代替,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我方负担。

我方人员因病不能继续留在国外工作时,我方应自费派相应人员更换;若因工伤事故不能继续工作时,我方可派人代替,其有关费用由对方负担。此外,劳务人员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则必须保证尽快予以更换。更换人员有关费用,包括往返旅差费和国外工资均应由我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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