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49页(350字)

现代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指隐名合伙人向出名营业人所经营的企业出资,出名营业人将营业所得利益分与出资人的协议。隐名合伙具有公司与合伙的双重性质。

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隐名合伙人仅得以金钱出资,以实物、技术等出资均不得允许。并且,隐名合伙人一经出资,出资财产所有权即移转于出名营业人。(2)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仅发生契约上的关系,对外完全不得出面,并且对出名营业人的债务人及第三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3)出名营业人接受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自行经营企业。

(4)隐名合伙人对营业事宜享有监督权,例如查阅帐簿等。(5)隐名合伙无团体性。

即隐名合伙中未有人的结合,而仅有资本的关系。因此,在隐名合伙中,除非出名营业人死亡,合伙关系将始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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