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4页(292字)

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属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混同为债消灭的一种方式。例如甲、乙、丙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此时如原来它们相互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即失去履行的必要。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

仅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果。

通常,混同之成立原因有二:(1)概括承受。例如企业合并后,原存于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2)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之债务,此时亦因混同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关于混同的效力,其在于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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