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5页(321字)

合同交易一方在接到一项要约后,对要约内容不完全同意,为了进一步洽谈交易,针对另一方的要约内容提出不同的建议或修改意见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既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反要约通常在进出口业务中广泛采用。并且只有受要约人才可以作为反要约。反要约与附条件之承诺和拒绝原要约在法律效力上基本一致。

其在性质上属一项新要约。反要约人可以对原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若干条款提出异议,如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价金、交货地点、交货期限以及损害赔偿等。反要约在生效时间上与普通要约相同,并且必须以到达原要约人为前提。反要约人可以撤回反要约,但撤回通知须与反要约通知同时或先于到达原要约人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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