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8页(414字)

又称“海上救助”。

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一般而言,海难救助包括下列几种行为:(1)对遇难船舶进行拖带、引领、拖至安全地点,使其从危险状态转化为安全状态;(2)使用各种方法使搁浅船舶脱浅;(3)为了减轻搁浅船舶的载重,或者使搁浅船舶浮起,转运其承载的货物或旅客;(4)抢救正在漂流或即将沉没的船舶;(5)为被冰块包围的船舶提供正确的方向,使其脱离危险;(6)遇难船舶发生火灾时代为灭火。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的金额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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