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落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0页(443字)

又称“合同受挫”。

英美法上解决情事变迁问题的一项法律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成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非当初当事人所能预料到的变化,致合同原有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时,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合同基础论”是合同落空的一个基本理论依据。按照英国法对合同落空的解释,并非合同订立后发生之任何意外事件都符合合同落空原则,而必须是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已经完全改变,以致在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看来,如事先知道会发生此种变化的话,他们就不会签订合同,或者把合同订得不一样,只有达到此种程度,才能依合同落空原则处理。通常,下列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1)合同标的物灭失。(2)违法。如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两国不久发生交战,如继续履约将构成同敌人贸易而成为违法行为,在此情形下,合同可作为落空处理。(3)其他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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