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的补救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2页(424字)

又称“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买方为维护其自身利益所应采取法律救济方法。各国法律针对卖方违约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买方之救济方法。

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1)卖方迟延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或给予卖方宽限期;(2)卖方不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请求卖方给与损害赔偿或转买;(3)卖方毁约(即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以继续等待卖方履行或提前解除合同;(4)卖方交付货物不符约定条时,买方可以拒收,或者接受并请求损害赔偿;(5)卖方交付之货物有重大瑕疵的,买方可以退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三部分的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4)撤销合同;(5)要求减低货物价金;(6)请求损害赔偿;(7)其他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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