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0页(280字)

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之争议予以仲裁的仲裁庭的成员。

各国关于仲裁员的资格、人数及指定的办法均不完全相同。关于仲裁员的资格,各国法律要求未成年人、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当事人之亲属,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任仲裁员。

争议任何一方如果对仲裁庭之仲裁员组成有异议,均有权提出撤换某一仲裁员。关于仲裁员的国籍,南美及意大利等地区和国家立法规定,仅有本国公民方可担任本国仲裁机构之仲裁员。日本、美国等对仲裁员国籍则未作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员必须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选定。因而,只有我国公民方能担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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